为增强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的公正性和客观性,不断完善学位授予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根据《武汉轻工大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武汉轻工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抽查盲评范围
拟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和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工作,按《武汉轻工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而不在此列。
第二条 抽查盲评比例
以当年预计毕业研究生人数为基准,随机、不重复抽取盲评名单。学术学位研究生100%,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不低于50%。抽查名单由研究生工作部(处)公布,在研究生工作部(处)和相关学院分别备案。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研究生,自动列入抽查盲评名单:
1.新增列学位点的首批毕业研究生和新上岗导师指导的首批研究生;
2.申请提前答辩和延期答辩的硕士研究生;
3.拟参评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研究生主动申请;
4.各学院和导师自荐参加抽查盲评的学位论文名单。
第四条 抽查盲评程序
1.学位论文抽查由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组织。
2.研究生工作部(处)按随机抽样确定抽查盲评名单后,通知到各学院,学院负责通知到研究生本人,并按规定的时间收齐学位论文后,统一报送研究生工作部(处)。
3.抽查盲评论文由研究生工作部(处)委托校外同行专家进行双盲评审(送审的硕士学位论文及“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均隐去论文作者及其导师的姓名,论文评阅人姓名及工作单位须对论文作者及其导师保密)。
4.研究生工作部(处)根据学位论文研究内容,聘请相同或相近学科的外单位专家作为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为2人。评阅人名单由研究生工作部(处)掌握,对导师和研究生本人保密。学位论文统一由研究生工作部(处)送交评阅人,评阅意见一律由研究生工作部(处)收回并反馈给各学院。
5.凡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查盲评的,各学院不再组织评阅。
第五条 抽查盲评论文写作要求
1.抽查盲评论文的撰写格式及印制规格应严格按照《武汉轻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撰写规定》执行。
2.抽查盲评论文由“封面”、“中文摘要及关键词”、“英文摘要及关键词”、“目录”、“正文”、“参考文献”组成,论文封面按照研究生工作部(处)提供的统一样式制作(可在研究生工作部(处)主页的“学位管理”栏目下载)。
3.抽查盲评论文不需“扉页”、“论文独创性声明及版权使用授权书”、“致谢”、“附录”、“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以及其他任何透露论文作者和导师姓名的信息。“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部分只需要说明总的发表篇数、其中核心期刊篇数、被SCI、EI、SSCI、A&HCI、CSSCI等收录篇数等,不要列出文章名称及作者信息。
第六条 抽查盲评结果的处理与反馈
1.评审专家在评阅学位论文后将给出详细评阅意见,并作出“同意答辩”、“修改后答辩”、或“不同意答辩”等3种评审结论。如2名评审专家的结论等级不同,则以最低等级作为评审结果。
2.评审结果为“同意答辩”或“修改后答辩”,论文作者必须对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或建议逐条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学位论文须由导师审查同意后方可安排学位论文答辩。
3.一份评审结果为“不同意答辩”,可增补一名专家评阅,增补专家评阅后同意答辩(修改后答辩)者,可安排学位论文答辩;若增补专家评阅后仍“不同意答辩”,取消本次答辩资格。
4.若两份评阅结果均为“不同意答辩”,则本次申请无效。
5.评审结果为“优秀”的硕士学位论文,在推荐校优和省优参评论文时可优先考虑;优秀的硕士学位论文与优秀导师评奖、导师招生指标挂钩。
6.抽查盲评结果作为研究生答辩资格的依据,各学院要在论文抽查盲评结果出来后方可组织论文答辩。否则答辩无效。
第七条 确因论文涉密而不宜参加抽查盲评的,须由导师在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时提出书面申请,报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经学校批准,可免于参加盲评抽查。
第八条 抽查盲评工作的论文评阅费用由研究生工作部(处)支付,但增补评阅费用由研究生自理。
第九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查盲评出现不合格的,将在第二年继续抽查该研究生导师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参加盲审。若在第二年论文中再次出现不合格的,将停止该研究生导师本年度招生。连续三年停招研究生,将取消该研究生导师的任职资格。
第十条 未被抽查盲评的学位论文由各学院组织论文评阅工作,并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