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学院概况
    1. 院长致辞
    2. 学院简介
    3. 现任领导
    4. 组织机构
  • 系部设置
    1. 会计学系
    2. 物流管理系
    3. 旅游管理系
    4. 工商管理系
    5. 行政管理系
    6. 大数据管理与应用系
    7. 文化产业管理系
    8. 基础学部
    9. 会计硕士教育办公室
    10. 农业管理硕士教育办公室
    11. 经济管理实验教学中心
    12. 食品安全研究中心
  • 师资队伍
    1. 会计学系
    2. 物流管理系
    3. 旅游管理系
    4. 工商管理系
    5. 行政管理系
    6. 大数据管理与应用系
    7. 文化产业管理系
    8. 基础学部
    9. 会计硕士教育办公室
    10. 农业管理硕士教育办公室
    11. 经济管理实验教学中心
  • 学科建设
  • 人才培养
    1. 本科生培养
    2. 研究生培养
  • 科学研究
  • 学生工作
    1. 学工动态
    2. 学子风采
  • 校友之家
    1. 校友动态
    2. 校友风采
  • 首页
  • 学院概况
    • 返回
    • 院长致辞
    • 学院简介
    • 现任领导
    • 组织机构
  • 系部设置
    • 返回
    • 会计学系
    • 物流管理系
    • 旅游管理系
    • 工商管理系
    • 行政管理系
    • 大数据管理与应用系
    • 文化产业管理系
    • 基础学部
    • 会计硕士教育办公室
    • 农业管理硕士教育办公室
    • 经济管理实验教学中心
    • 食品安全研究中心
  • 师资队伍
    • 返回
    • 会计学系
    • 物流管理系
    • 旅游管理系
    • 工商管理系
    • 行政管理系
    • 大数据管理与应用系
    • 文化产业管理系
    • 基础学部
    • 会计硕士教育办公室
    • 农业管理硕士教育办公室
    • 经济管理实验教学中心
  • 学科建设
  • 人才培养
    • 返回
    • 本科生培养
    • 研究生培养
  • 科学研究
  • 学生工作
    • 返回
    • 学工动态
    • 学子风采
  • 校友之家
    • 返回
    • 校友动态
    • 校友风采

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经济与管理学院研究生工作站专项助学金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6-06-30       点击量: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发挥工作站效率,激励研究生潜心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专项助学金发放对象为经济与管理学院非在职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工作站专项助学金分为进站助学金和普通助学金。

    第四条 申请研究生工作站专项助学金的研究生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二)积极参与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五条 进站助学金发放对象为进入武汉食品加工区管委会研究生工作站的非在职全日制研究生。

    第六条 进站助学金总额为10000元,名额为3~5名,按照平均金额一次性发放。

    第七条 普通助学金的评定对象为经济与管理学院正常学制期限内具有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在职培养的研究生和定向、委托培养的研究生)。参评学年因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手续的研究生,不具备当年普通助学金的参评资格。

    普通助学金总额为10000元,评定完成后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八条 普通助学金分为二个等级,名额为20名,一等助学金10名,二等助学金10名,奖励标准为:

    (一)一等普通助学金,每生每年600元。

    (二)二等普通助学金,每生每年400元。

    第九条 普通助学金评选标准:

    (一)必须完成上一学年内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及其他各项要求,应修、补修、重修课程无不及格现象(学位课70分及格,非学位课60分及格)。

    (二)留级、降级、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参加评选。

    (三)为研究生教育与管理做出贡献的优先评选。

    (四)在研究生集中实习实训中表现优秀的优先评选。

    第十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工作站专项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院主管领导、研究生工作秘书、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组成。

    第十一条 研究生工作站专项助学金获奖学生名单确定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院研究生工作站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 凡已获奖励的研究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行为,学院将撤销其所得的荣誉称号,追回已发全部助学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上一篇:关于举办“轻工大杯”湖北省大学生“美丽乡村”创新创业大赛的通知

    下一篇:研究生新生入学户口办理须知

    Copyright . 2012-2015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环湖中路36号  邮编:430048